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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委,市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州市委
2013年6月4日
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以下简称《工作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印发的《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浙委〔2012〕9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明确机关党的工作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加强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机关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扎实开展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务实型、健康型机关党组织建设,积极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地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实现“四个翻番”、打造“四个湖州”提供坚强保证。
2.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机关基层党组织是党的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走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前头。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九个方面的职责,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工作,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协助和配合做好干部管理和人事方面有关工作。
二、合理设置机关党的基层组织
3.党的机关工作机构。市、县(区)直属机关分别设立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工委”),作为地方党委的派出机构,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乡镇(街道)应设立直属机关党委或机关党委(党总支)。各级机关工委(直属机关党委、机关党委或党总支)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市、县(区)机关工委应有专门机构和编制,有条件的区应单独设置机关工委,与区委组织部合署办公的,应设立机关党建工作科(室)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乡镇(街道)直属机关党委或机关党委(党总支)也应有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级机关工委应同时设立机关纪工委,在上级党的纪委和机关工委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检工作。
4.机关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条例》规定的机关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分别设置直属机关党委、机关党委、机关党总支、机关党支部。直属机关党委和机关党委设委员5—9人;机关党总支设委员5—7人;机关党支部设委员3—5人。党员不足7 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通过无候选人选举选出支部书记1 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 人。凡设立直属机关党委、机关党委的部门,应设置直属机关纪委、机关纪委,机关纪委设委员3—7人,接受上级党的纪委和本部门机关党组织的双重领导;机关党总支、党支部应设纪检委员。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新建、更名、撤销,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5.机关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和换届。直属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级各部门直属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每届任期4年;县(区)级以下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每届任期3年。机关党总支(党支部)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
各级机关工委和乡镇(街道)直属机关党委或机关党委(党总支)要加强对换届工作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保证所属基层党组织按期、规范地做好换届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换届的,应由党组织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工作
6.学习教育工作。建立并落实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党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教育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拓宽党员教育渠道,组织开展党内集中教育、主题教育实践等活动,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坚持和完善“机关双月集中学习日”、“党员论坛”、读书会、干部学习网“在线学习”和“微型党课”、“菜单式”选学等有效做法,促进学习教育的经常化,提高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建立健全学习型机关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参加学习教育情况的考评制度。
7.管理服务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三会一课”等党内生活制度,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实现党员管理全覆盖。建立和完善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建立机关党内关爱基金,开展慰问老党员和困难党员活动,切实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把个人自评、党员互评、领导点评和群众测评结合起来,并将评议结果作为对党员奖惩的重要依据,及时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8.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控制党员发展数量,把好入口关,切实提高党员发展质量。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所属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指导,重视吸收工作一线、业务骨干和青年中的优秀分子入党,着力改善党员队伍结构。完善和落实发展党员民主测评、公示、票决、推优、责任追究等制度,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和严肃性。
9.发挥党员作用。充分发挥机关党员在服务科学发展、服务基层群众中的带头和促进作用,深入开展公开承诺、党员示范岗、党员志愿服务、闪光言行展评等活动,深化服务型机关党组织建设,努力推进创先争优常态化长效化。完善机关党员联系和服务基层、结对共建、结对帮扶等工作机制,建立在职党员进社区、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等制度。突出党支部这个重点,深入推进“一支部一品牌”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宣传、表彰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四、推进基层党内民主
10.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基层党内民主制度,落实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积极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开展党员权利和义务教育,保障党章赋予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坚决纠正和查处影响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
11.完善党内民主议事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机关基层党内重要事务的听证咨询制度,研究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邀请党员代表参加;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充分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切实推进机关基层党组织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12.建立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制度。机关基层党组织每年应就工作开展情况和加强自身建设情况至少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通报一次工作,接受党员评议。评议工作由上级党组织帮助开展,评议结果向党员、群众公开,并作为考核表彰的重要依据。
13.完善党组织领导班子换届选举制度。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实行直属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提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机关党支部实行“无候选人直选”。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正式选举前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14.推进党务公开。按照打造“阳光湖州”的要求,将党务公开贯穿于机关基层党内重要事务的酝酿、决策、实施、监督的全过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不宜公开的外,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对上级党组织、本部门党组(党委)和自身作出的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部署及执行情况,机关基层党的思想教育、组织管理、联系和服务群众、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员公开。
五、强化基层党内监督
15.增强党内监督的责任意识。加强党内监督的宣传教育,增强党员监督和被监督的意识。机关基层党组织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敢于、善于履行监督职责,各级党委、各部门党组(党委)要为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16.加大党内监督的力度。机关基层党组织要按照《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内监督的目的和八项主要内容,全面抓好落实,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要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并把党内监督同群众评议、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完善科学的监督体系,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17.正确运用党内监督方法。机关基层党组织要正确运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实施党内监督的八条主要方法,确保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每年3月底前应将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参与对机关干部的考核和民主评议。要落实机关基层党组织在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在机关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的酝酿、实施等环节要主动听取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干部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应及时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有关工作情况通报。
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对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正当行使职权,要给予支持和保护。
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反腐倡廉各项规章制度。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遇有重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充分发挥机关纪委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严肃处理阻碍党员正常行使监督权利的行为,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18.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按照《工作条例》规定的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思想政治工作全过程,教育引导机关党员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改进和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方法,坚持以人为本,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19.建立思想政治工作分析报告和交流制度。机关基层党组织每年至少分析一次机关工作人员思想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并将有关情况分别报送上级党组织和本部门党组(党委)。机关工委、乡镇(街道)直属机关党委(机关党委、机关党总支)要定期召开思想政治工作交流会,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
20.加强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围绕培育机关精神和丰富机关文化生活、抓好道德建设和文明礼仪规范等要求,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树立一批机关道德模范,提高机关干部、职工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让机关干部职工在参与机关精神文明创建的过程中,自觉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完成上来。
七、加强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21.选好配强领导班子和专职党务干部。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
部门机关党组织书记应由本部门党组(党委)负责人或党员副职领导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部门直属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应设专职副书记;机关工作人员编制在50人以上或部门机关党组织管理党员人数在25人以上的部门机关党总支,确因工作需要,经机关工委批准,也可配备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按部门内设机构中层正职配备(不占职数)。机关纪委书记应由直属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副书记或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直属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党总支)所属的机关基层党支部书记一般由部门内设机构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专任。
机关工委要与所在部门党组(党委)严格把好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含机关纪委书记)选配关。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含机关纪委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党组织的同意,并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或由上级党组织指派。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空缺,确需增补的,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市直机关专职党务干部按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2%配备,不足1人的按1人配备。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兼职党务工作人员要保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其党务工作实绩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
22.加强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每3年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县级以上(机关)党校轮训一次。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及时进行业务培训。把党务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作为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和发挥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及时发现、宣传和表彰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23.推进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交流。要把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交流纳入总体规划,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岗位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任期满两届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有计划地挑选后备干部或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到党务工作岗位进行锻炼。
八、加强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24.机关工委要加强对直属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下级机关工委的指导。市、县(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无论设立党组还是党委,其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组织都应由同级机关工委统一领导;乡镇(街道)的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党组织应由同级直属机关党委(机关党委、机关党总支)统一领导;业务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基层机关和单位,党的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的,党的工作接受所在地机关工委、直属机关党委(机关党委、机关党总支)领导。按党组织隶属关系理顺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的组织关系。机关工委要坚持和完善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的述职考评机制,探索建立机关党组织书记述职考评办法,促进机关基层党建工作责任的落实。
25.地方党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地区本部门机关基层党建工作负总责,书记是抓机关基层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机关基层党建工作。地方党委每年至少一次、分管领导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机关工委、直属机关党委(机关党委、机关党总支)的工作汇报。部门党组(党委)要按照《工作条例》规定的主要方法,加强对本部门机关党的工作的指导,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机关党建重大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按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等问题。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各自分工,建立机关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各级机关工委要与部门党组(党委)加强联系,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搞好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26.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机关党建工作三级联动机制。上级机关工委要通过召开机关工委、直属机关党委(机关党委、机关党总支)书记联席会议,建立和落实乡镇(街道)机关党建工作重点联系制度,举办培训班,召开工作交流会和理论研讨会,以及开展督促检查等,切实履行对下级机关工委、直属机关党委(机关党委、机关党总支)的业务指导职责;下级机关工委、直属机关党委(机关党委、机关党总支)要主动向上级机关工委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做到上下联动、互促共进,推动全市机关党建工作整体发展。
27.加大机关基层党建工作保障力度。县(区)机关工委书记应单独配置,并兼任县(区)委组织部副部长或县(区)委办公室副主任,乡镇(街道)直属机关党委(机关党委、机关党总支)书记一般应由乡镇(街道)党委副书记兼任,副书记可由组织委员兼任,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按乡镇(街道)内设机构中层正职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享受同级干部待遇。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经费,按所属机关党员工资总数2%的标准核算,列入本部门的年度专项财政预算。机关工委的党员教育经费按所辖党员人数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机关工委的团员教育经费、女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所辖团员人数和女职工人数每人每年25元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和经济发展实际,逐步加大投入。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机关基层党组织。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区)、乡镇(街道)党委,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委),要结合实际及时研究贯彻落实措施。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